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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區兩級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公開政務信息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機關是指新區兩級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務信息是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各種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新區及各新城管委會辦公室是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各新城政務公開工作。
第四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促規范、促服務。
各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各類政務信息。
政務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五條 各部門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規定;
2、各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事項;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執行情況;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政務。
(二)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方面
1、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優撫救濟、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3、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4、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5、各級各部門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6、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情況;
7、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各部門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重點項目財政資金安排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3、公共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其建設情況。
(四)組織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各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工作分工、辦公地點、通訊方式等;
2、管委會各級各部門領導組成人員及其分工情況;
3、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職位、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各新城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貫徹落實省市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第八條 各部門擬作出下列涉及公眾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時,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采用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在媒體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一)新區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決策和規劃計劃;
(二)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重大事項;
(三)教育、醫療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城市交通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項收費價格的調整;
(四)環境保護和自然、社會協調發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其他依法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
第九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三)正處于調查、研究、處理過程之中或者管理狀況不夠穩定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在各部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二)項所列的政務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或必須公開的。
本條第(三)、(四)項所列的政務信息,如果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各部門應當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各部門在公開政務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
各部門對政務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保證其所發布政務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所發布的政務信息內容發生變化后應及時予以更新。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務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務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 公開政務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新區門戶網站及各新城門戶網站;
(二)政府公報、公開發行的政務信息專刊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
(三)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務公告(示)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新聞發布會;
(五)服務熱線;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務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 各部門制作的政務信息,由制作該政務信息的各部門負責公開;各部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務信息,由依法保存該政務信息的各部門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部門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后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于政務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各新城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途徑公布屬于本級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目錄,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定期向社會發布政務信息。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有關各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務信息。對屬于國家秘密等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不得公開。
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務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務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通過西咸新區門戶網站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各部門代為填寫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
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務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務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除當場予以答復的情形外,各部門應當自登記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規定作出答復或者處理:
(一)屬于公開范圍或者申請公開的政務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的方式和途徑;
(二)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各部門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三)被申請機關不掌握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告知掌握該政務的各部門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于可以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務信息,各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給申請人。能夠在申請人履行有關手續后當場提供的,應當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自履行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提供。
因政務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政務的,經各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各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各部門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復制件的,各部門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各部門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務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各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區各部門、各新城管委會應當按照西咸新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接受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
第二十五條 各級辦公室,會同各級考核辦、監察室負責對各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
各新城應當按照規定公布年度政務信息公開報告。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的監督。政務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可以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社會人士擔任監督員。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開的政務信息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有權向各部門指出。確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各部門應當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各部門、政務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區、新城管委會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未建立健全政務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三)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關錯誤的政務信息的;
(六)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八)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各部門違反本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務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新區下屬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通信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部門公開辦事政務,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