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主動公開事項認定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二、主動公開的形式
通過新區新城門戶網站發布,也可通過新區政務新媒體或有關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公開發布。
三、辦事處信息公開目錄
1.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工作分工;
2.辦事處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責;
3.辦事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年報及信息公開制度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主動公開的其他有關信息。
高橋街道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上級部門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各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
第四條??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的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并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六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編制依申請公開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機構的聯系方式,包含地址、電話、郵編;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獲取方式;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公開權利人應當以書面等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公開權利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十條??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作出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公開義務人職能范圍內的,應當指引申請人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部分公開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不可公開部分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暫緩公開決定書,書面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依照前款第六項規定暫緩公開信息的,應當在作出暫緩公開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后續處理,作出不公開決定或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通知公開權利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由公開權利人承擔,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公開權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公開權利人屬于非營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三條??公開權利人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高橋街道綜合與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主動公開事項認定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二、主動公開的形式
通過新區新城門戶網站發布,也可通過新區政務新媒體或有關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公開發布。
三、辦事處信息公開目錄
1.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工作分工;
2.辦事處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責;
3.辦事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年報及信息公開制度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主動公開的其他有關信息。
高橋街道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上級部門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各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
第四條??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的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并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六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編制依申請公開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機構的聯系方式,包含地址、電話、郵編;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獲取方式;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公開權利人應當以書面等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公開權利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十條??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作出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公開義務人職能范圍內的,應當指引申請人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部分公開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不可公開部分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暫緩公開決定書,書面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依照前款第六項規定暫緩公開信息的,應當在作出暫緩公開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后續處理,作出不公開決定或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通知公開權利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由公開權利人承擔,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公開權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公開權利人屬于非營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三條??公開權利人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高橋街道綜合與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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